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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6-11-17    来源:系统    阅读次数:     字体:[] [] []    保护视力色: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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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委员履职档案的暂行办法

2016329日市政协四届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)

为全面、客观、真实地反映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,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,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、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》和《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》等精神,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,制订本暂行办法。

一、建档内容与责任部门

(一)委员个人信息

社会身份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;参加党派的情况与加入时间;工作单位、职务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;是否兼任中共、民主党派、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全国或地方的代表、委员、常委等。

政协身份:委员证号,所在界别,所在专委会或县(区)政协,是否常委会组成人员(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常委),推荐单位。

联系方式: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、电子邮箱、微信等。

以上建档内容,由办公室(委员学习联络室)提供,各专委会负责建档和进行信息更新(见附表12)。

(二)委员履行职能信息

1、参加市政协各类会议。包括政协全体委员会议、常委会议以及以市政协或专委会名义举办的座谈会、研讨会、报告会等。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统计,参加其它会议情况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统计。

2、参加市政协或专委会组织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学习培训等。包括:委员“四进”、“一帮一”、“一带一”,专题视察、调研以及公益慈善、文体联谊、委员接待日、委员培训班等。由活动和培训的各主要承办部门负责统计。

3、参加政协专项工作。包括:提交提案、大会发言,反映社情民意信息,撰写政协宣传稿件和理论文章、参加政协理论研讨活动,提交文史资料稿件及采用情况。提交提案及立案情况,由提案委负责统计;提交大会发言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,撰写政协宣传稿件和理论文章及采用情况、参加政协理论研讨活动等情况,由研究室负责统计;提交文史资料稿件及采用情况,由文史委负责统计。

4、参加民主监督工作。包括:市政协委员受聘担任特约民主监督员及其履职工作。由办公室负责统计。

二、建档要求与运作

(一)建档要求

1、委员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。

2、委员履职档案自委员当选名单公布之日起开始建立,到委员任期结束而终止。

3、各统计责任部门应根据各类会议活动前确定的参加范围,如实登记委员参与或缺席活动的情况。

4、各统计责任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,核实委员个人及其履职信息。

(二)建档运作

1、委员履职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录入,由各统计责任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规范制式整理、统计、填报。

2、各统计责任部门于每年1220日前将委员履职信息统计表(见附表38)及电子文档提交给各专委会,由各专委会负责汇总建档(见附表9)。

3、每年110日前,各专委会应把上一年度本委委员的履职信息制成《六安市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汇总表》(见附表9),提供给委员学习联络室,进行综合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,经秘书长会议审议后,报主席会议审定。

4、委员学习联络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在市政协网站公布每名委员上年度的履职信息,委员个人可根据授权进入委员履职信息平台了解各自的履职情况。如对信息有异议且需要更正的,应自信息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提供有关证明并征得建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更改。

5、委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,应在1个月内通知本人所在的专委会和委员学习联络室。专委会和委员学习联络室收到委员信息变化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委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中进行变更。

6、住各县(区)市政协委员在县(区)履职信息统计、建档工作,由委员所在县(区)政协协助市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室组织进行。

三、档案使用与管理

(一)档案使用

1、为市政协全面掌握委员履职情况、开展工作总结和各项表彰活动提供依据。

2、为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决定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人选提供依据。

3、为推荐提名单位使用、培养和选拔委员中的人才提供参考依据。

4、为各界别和广大公众监督政协委员提供基本的渠道。

(二)档案管理

1、委员履职档案登记、统计、归档、管理及保管、保密工作由市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室负责,各专委会、办公室、研究室配合实施。

2、委员履职档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归档,每届进行一次届终归档。对于任期不满一届或连任的委员,根据其实际任期进行归档。

3、委员任期内,可以根据推荐、提名单位和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,向其反馈委员履职情况。

4、外单位借阅已经进行归档的委员履职档案,应出示单位证明,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阅。

5、任期结束的委员履职档案如需销毁,由委员学习联络室报市政协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,方可销毁。

四、附则

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,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。